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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港局昨(五)日邀集中華海員總工會、全國船聯會、中華民國船員外僱輔導會及航港局各航務中心就促進我國船員郵輪就業進行商議。全國船聯會秘書長許洪烈對促進我國船員外輪就業提出建議首先對會議事由,許洪烈建議應修正為促進我國船員「外輪」就業研商會議,而非侷限在「郵輪」而已。

全國船聯會秘書長許洪烈對促進我國船員外輪就業提出建議為使我國籍船員上「外輪」服務能享受上「國輪」服務相同便利程序,也能等同大陸船員、菲律賓船員上其「外輪」的簡便程序,進一步競爭「外輪」就業機會。全國船聯會秘書長許洪烈於會中對有關促進我國船員外輪就業議題提出幾項建議:請主管機關說明「外國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許可辦法(以下簡稱外僱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三項中有關「中華海員總工會(以下簡稱NCSU)簽訂外僱船員特別協約」、「NCSU驗證相當證明文件」及「外僱會保證金」於母法「船員法」的名詞定義與適用範圍。

全國船聯會秘書長許洪烈對促進我國船員外輪就業提出建議同時為增進我國籍船員在「外輪」就業機會、擬定我國船員的「行銷策略」,建議去除「外僱辦法」沒有「船員法」依據之障礙,以保障外國雇用人及我國船員的權益。全國船聯會秘書長許洪烈對促進我國船員外輪就業提出建議許洪烈指出外僱會應依「外僱辦法」第三條規定,負責外僱船員緊急救助基金台幣一千三百餘萬元、會務發展準備基金台幣七百二十餘萬元及業務經費台幣兩千兩百餘萬元之保管與運用,並以該基金及業務經費協助解決外僱勞資糾紛之責任,而非全部推託給NCSU處理。

全國船聯會秘書長許洪烈對促進我國船員外輪就業提出建議另依據船員法第十二條規定「雇用人僱用船員,應簽訂書面僱傭契約,送請航政機關備查後,受僱船員始得在船上服務。僱傭契約終止時,亦同。」及第十三條規定「雇用人僱用船員僱傭契約範本,由航政機關定之。」爰建議在「外僱辦法」中依前「船員法」規定,保留「外僱辦法」第十條「外國雇用人經許可僱用中華民國船員應簽訂僱傭契約,並檢具下列文件報請航政機關備查:一、船員資料名單。二、船員僱傭契約副本。三、中華民國船長公會或海員總工會會員證影本。」的規定。

全國船聯會秘書長許洪烈對促進我國船員外輪就業提出建議許洪烈表示應去除第八條有關與NCSU簽訂特別協約(ITF-NCSU-CBA)及繳交外僱會保證金的規定,因該項特別協約是「國際運輸勞工工會(以下簡稱ITF)」、NCSU」與外國雇用人之間「私立契約的行為」,旨在解決外國雇用人與ITF檢查的糾紛,與我國主管機關無關。全國船聯會秘書長許洪烈對促進我國船員外輪就業提出建議全國船聯會建議將「船員法」規定「雇用人」及「我國船員」簽訂僱傭契約的「法律行為」,及「雇用人」與ITF、NCSU簽訂「特別協約的商業行為」進行切割,須做脫鉤處理,俾利行政機關之「行政行為」不會因此背上黑鍋,捲入NCSU、鋼構屋造價ITF收費營運的商業行為,以提高行政效能,增進外國雇用人及我國船員對航港局行政行為之信賴。歐式木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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